拿走不谢!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汇总全在这里了 随时可查

  为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进一步扎实推进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宣传,增强市民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全民水土流失忧患和危机意识,让广大市民更加关注水土流失,为保护生态贡献一份力量,新万博亚洲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联合新万博亚洲报业传媒集团推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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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1万立方米或征占地面积超过1公顷的,必须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征占地面积超过50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依法应当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未进行监测的,水土保持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四)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

  (五)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堆放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依法应当进行水土流失监测的,应当同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查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内容并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意见。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除应急抢险项目和本条例规定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项目外,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咨询电话:0752-2846754、0752-783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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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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